刑事拘留这一措施并非作为惩罚而设,它仅作为确保
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施行的一项强制手段。
此外,尚有诸多其它措施可供选用,如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以及
逮捕等等。因此,试图通过人际关系进行干预,实属枉然且已
触犯法律规定。参照我国《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刑事拘留的上限通常设定为不超14天。
然而,无论何种状况下,
拘留的最长时期仍不得超过37天。在刑事拘留期结束之后,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变换
强制措施,例如提交检察机关进行
批捕申请等等。终究而言,对
当事人的
羁押或审判时间究竟会持续多久,皆由法庭根据生效判决予以确定。理论上讲,被刑事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能因
证据不足或认定其不构成
犯罪而
撤案;检察机关在
审查起诉阶段亦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做出不
起诉决定;法院同样可能判定其不构成犯罪并宣告无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被刑事拘留者最终都被判定有罪并受到
刑事处罚,而被宣告无罪者则寥若晨星。
《
刑诉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九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