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准采取
保释措施进行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当受到
传唤时应当按照
传唤时间按时到场接受审理。对于被批准采取保释措施进行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如果违反了上述条款中的规定,已经缴纳了
保证金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同时还会根据不同的情节,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做出书面的悔过声明,重新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新的
担保人,或者采取
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监管,甚至可能采取
逮捕的
强制措施。对于那些严重违反保释规定,需要立即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可以先对其进行
拘留等待进一步处理。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