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取保候审的人员,其日常监管通常是由被取保候审者居住地区域的派出所来负责处理的。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负责实施和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县级公安局有责任在二十四个小时内对被取保候审人和
担保人的
身份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并在核实无误后向县级公安局负责人汇报情况,然后再将相关信息通知给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派出所,以便他们能够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监管任务。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