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审理过程中,有权利依法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司法举措,且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此期间可以停止对该案的深入调查和
搜集证据。一旦经过严格的审查,认为被指控者不应承担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达到法定上限,那么必须立即解除相关的
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与
监视居住两种强制措施同时适用的情况下,我们需要
保证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庭审等各个环节的连贯性。如果发现不应再继续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相关期限已经到期,应立即撤销原有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并向被采取这些措施的人及其相关单位发出正式的通知,以便他们了解相关情况。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