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当事人若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者,其所受的取保候审将自动结束:
首先,如果案件的
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或被告人有
犯罪行为,或是其涉案事实被
律师最后认定为无罪;
其次,如果当事人未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并且其行为已经足以影响到案件审理,那么取保候审的手段可能会被改变;
最后,当取保候审的时间期满之后,必须立即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在办理
解除取保候审手续的过程中,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需要宣读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书,并在上面签字确认。对于那些采用
保证金方式进行取保候审的案件,负责处理该案件的司法机关还需制作退还保证金的决定书,并通知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前往指定的银行领取保证金。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