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强奸罪的
量刑档次中,定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者,可以得到减轻
刑罚;而对于那些判处入狱服刑未满三年之久的罪犯,则并不具备获得
减刑的资格。尽管强奸罪属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重罪类型,但只要罪犯符合相应的
减刑标准,并经过法定程序申请和审查,便有可能获得一定程度的减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罪犯成功获得了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