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程序完成之后,
保证金应予全额退回。所谓取保候审,即是指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检察及法院等司法机构针对可能触犯
刑法之被追诉者,为了避免其通过逃避侦查、
起诉和审判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依法要求其实施保
证人制度或是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向其出具书面
保证书,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并出庭作证的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待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可凭借
解除取保候审的正式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件前往指定银行领取退还的全部保证金。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