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通常情况下,对
犯罪嫌疑人的
拘留期限一般为十至十五个工作日左右,但最长不得超出三十七个自然日;在此期间,司法机关需在法定的
拘留期内做出是否需要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
批捕的决定,待检察机关进行审核之后,再行决定是否发
起诉讼及进行相应的审判处理;实际情形则需根据具体案情而定。
2、当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其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如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必须在接获此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3、若案件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时,则应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