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拘留期间,该时限包含了所有
法定节假日在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计算,不得因为任何原因而将
拘留期限延长到节假日阶段。
依据相关的国家法律,如果公安机关对已
被拘留者决定申请
逮捕,应该在
拘留事件发生之后的三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核准。若在某些特殊情形中,则可以适当延长提请审查核准的时间,最多不超过四天。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