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具备申请更改
强制措施的权利。当相关司法机构收到上述人士提出的申请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决定是否同意
变更强制措施。若拒绝变更,则必须向申请人完整地解释不予同意的原因。取保候审这一手段本质上是对被指控
犯罪的
当事人所采取的一种较为宽松的
拘押措施。对于那些应当依法
逮捕的人员,倘若其被发现在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以及哺乳期的妇女,或者其罪行相对轻微者,均可适用取保候审的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刑法》第十七条
【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