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犯罪,乃故意违反交通运输安全规范规定之规定,由此导致
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夺走其性命或使得公众或
私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之不道德行为。交通肇事犯罪的主观心理特征表现为过失,包括由于疏忽大意引发的过失以及出于过度自信产生的过失。此类过失主要针对行为者自身的
违规行为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进行考量。行为者在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时,可能已经意识到问题所在,例如
酒后驾车、
超载、
超速等,然而对于自身行为所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却未能充分预见到,或者虽然已经有所预感,但却轻信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加以规避,最终导致了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若行为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从而导致
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或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应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若行为者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选择逃离现场,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则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为者在
逃逸过程中导致他
人死亡,则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
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