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被
羁押的九个月内。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需耗费两个月时间进行侦查,但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此期限可延长一个月;若为重大复杂案件,则须得到省级检察院再次批准方可进一步延长两个月;如果是可能判处十年以上严重
刑罚的案件,则必须经过省级检察院的再次批准或作出决定才能再延长两个月。
3、检察院在此过程中应该在一个月之内做出是否提
起诉讼的决定,最晚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4、人
民法院在审理
公诉案件时,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并宣告判决结果。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