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遗憾地告诉您,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乃是国家公权行为,并非可由
当事人自由商议之事宜。对于故意
伤害罪这类
公诉案件,一经启动司法程序,便不容许当事人擅自撤回
诉讼请求;
然而,倘若受害者所受之伤害程度尚未达到
轻伤以上等级,当事人则有可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从而避免对加害方追究
刑事责任。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