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的罪行,其退赃的具体标准通常依据
犯罪者
从犯罪活动中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而确定。若涉嫌此项
罪名,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一般会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可能予以单
处罚金。倘若涉案单位也涉及其中,则需要另外面临对单位的
罚金惩罚,同时对于该单位中负有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将同样接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相应罚金的
刑事处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能够积极主动地退还
赃款,那么通常可以得到适当的
减刑处理。
然而,如果被告人同时还触犯了其他罪行,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在判定是否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
犯罪主体必须是一般的自然人;
其次,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为之,也就是说,被告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再次,
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最后,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手段,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持,且情节较为严重。
至于“
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内容:
第
一,为三个以上的对象提供帮助;
第
二,涉嫌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
第
三,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达到了5万元以上;
第
四,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
第
五,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造成威胁,受到过
行政处罚,但后来却仍然继续从事此类活动;
第
六,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第
七,其他任何情节严重的情况。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