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典有关规定,对犯有
危险驾驶罪的罪犯,可以处以为期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拘役处罚。该法律条款明确指出,
拘役刑期从判决正式生效实施之日开始计算;若被告人在此之前已被先予
羁押,则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在拘役执行期间内,被
判刑的
犯罪分子每月可获得一至两天的回家探亲机会;如需参加劳动改造,则可依据实际情况酌情发放相应的
劳动报酬。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
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