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
犯罪的
法律追诉期限通常设定为十年。
然而,若存在以下特定情况之一的,
追诉时效将会延长至二十年:倘若是情况极其恶劣的强奸或奸淫幼女案件,或是涉及多名受害者的此类
犯罪行为,亦或是发生在公共场所并有众多目击
证人在场的强奸或奸淫幼女事件,以及涉及两名及以上加害者实施的轮奸行为,或者是对未满十周岁的幼女进行性侵犯或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甚至是导致受害者重伤、死亡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或奸淫幼女案件。在此类情况下,若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追究相关责任的,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