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者可能被定性为
寻衅滋事罪。关于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详细阐述如下:
第
一,从客体角度来看,该
罪名所侵犯的客体为社会
公共秩序;
第
二,从客观角度来看,其主要表现形式为无事生非,恶意起哄、捣乱,无理取闹,甚至对无辜者进行殴打与伤害,肆意挑衅,横行霸道,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第
三,从主体角度来看,寻衅滋事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普通公民或
法人团体;
第
四,就主观态度而言,该
犯罪行为通常带有明显的故意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