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属于
自诉案件范畴,即国家司法机构对侵占罪这一特定类型
犯罪采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仅当被害方提出控告时,
司法部门方可启动针对侵占罪被告人的
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调查与审判。因此,在处理侵占罪的告知问题上,应当注重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1)告知的主体资格。通常情况下,侵占罪的告知者应为
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直接
受害人。
然而,若受害人因受到强制或恐吓而无法行使告知权,则人民检察院以及受害人的
近亲家属亦可代为提起控诉。
(2)告知的对象。受害人应当向何种司法机构提出侵占罪的控告?
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被害人对于侵犯自身人身、
财产权益的
犯罪事实或
犯罪嫌疑人享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
报案或控告的权利。对于此类报案、控告及举报,上述三个
司法机关均应予以受理。如发现不属本单位
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依法移送至相应的主管机关进行处理。无论受害人选择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中的任意一家司法机构进行告知,皆应视为已完成告知义务。
《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