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挪用资金罪的确立与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要素:
(一)
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首要客体,即是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的对于资金运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次,犯罪的具体对象则是本单位所拥有的货币资产。
(二)犯罪客观要件。本罪的实质在于,
行为人通过
公职权限之便,实施了挪用单位资金借予个人使用或者出
借给他人的行为,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即
数额较大,同时,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后,必须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
(三)犯罪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正在挪用或者出借本单位的资金,而且已经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但仍然故意进行这样的行为。
(四)
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