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当某人的行为被认定为
集资诈骗罪时,通常会具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首先,该人在成功集资之后,并未将所得资金投入到经济生产或运作中,或者即使使用了这些资金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但其所投入的资金与其所筹集的资金规模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不匹配,导致无法偿还集资者的本金和利息;
其次,如果该人对集资所得资金进行了肆无忌惮的挥霍浪费,使得集资者无法收回投资本金及相应的收益;
再次,如果该人故意携带集资所得款项逃离现场,使集资者无法追回
投资款项;
此外,如果该人将集资所得款项用于任何
违法犯罪活动,也可能被视为集资诈骗罪;同样地,如果该人试图通过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等手段,逃避返还集资者的资金;或者是通过隐匿、销毁财务记录,甚至制造
虚假的破产或
倒闭现象,以达到逃避返还资金的目的;
最后,如果该人拒绝透露资金的具体流向,从而逃避返还集资者的资金,以上所有这些行为都可能被视为具有
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进而被判定为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