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并不必然要求以秘密手段实施。这是由于
盗窃罪的成立并不依赖于秘密
窃取这一行为方式:所谓的窃取,实际上是指
行为人违背了
被害人的意愿,擅自将他人合法拥有的财产转移至自身或者第三方(包括单位)手中。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尽管窃取行为往往带有秘密性质,且其初衷也常常是为了秘密窃取,然而,
盗窃并不能仅仅局限于秘密窃取这一种形式;行为人自以为被害人尚未察觉而获取的行为亦可视为秘密窃取。然而,行为人的这种“自认为”仅属于主观范畴,并不属于客观构成要素。在现实社会中,公开盗窃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窃取行为并非必须采取秘密手段进行。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