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已投入服刑的罪犯来说,其是否能够获得
减刑的机会,主要是基于他们在改造过程中所展现出的积极态度和行为,以及是否有
立功或检举等行为。具体而言,这需要由监狱方面提出减刑建议书,然后再由法院进行裁决。
然而,若罪犯并未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话,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所能获得的最大减刑期限将不得超过其总刑期的一半,且每年只能申请一次减刑。
2、对于那些被判处在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及无期
徒刑等不同
刑罚条件下的
犯罪分子,只要他们在执行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确实有悔过自新的良好表现,或者甚至有
立功表现的,都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