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贩卖,则通常构成
拐卖人口这项严重罪行。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
犯罪分子怀揣着将小孩出卖的恶意偷盗婴儿或幼儿,那么其应被视为犯有拐卖人口罪并接受相应的
法律制裁。在此种情形中,偷盗他人子女仅仅是犯罪分子实施的众多拐卖人口行为中的一种,这显然已经侵犯到了孩子们的
人身自由权利,使他们脱离了家庭和父母的关爱、照顾;更为严重的是,对于尚无自我保护能力的婴幼儿来说,这种行为所带来的伤害远超过对具有自主意识的儿童的侵害,因此,犯罪分子所面临的
刑事惩罚也将会更为严厉。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