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案件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侵占罪这一性质的
犯罪行为,通常被归纳为告诉才处理的
刑事类案,因此此类
犯罪并未得到公安机关普遍受理。侵占罪的基本含义在于,罪犯具备以
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的主观动机,其将原本
由他人代为持有的财产、
遗失物又或是掩埋物非法据为已有,且在数额上达到相当程度,却依然拒绝向合法所有人返还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
民法院
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