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对帮助接收并使用他人
信用卡信息的行为,通常视为受骗者未经授权进行了卡片盗用,其本人并不清楚这笔款项是通过
欺诈手段获取的,因此无法认定为“
帮信”
犯罪,自然也就无法追究其相应的
连带责任。
2、然而,若
行为人在明知该笔款项系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协助处理服务,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诈骗罪中的帮助犯。在此种情况下,我们不能仅针对提供“帮信”服务的人员提
起诉讼,而应将主要矛头指向实施实际诈骗行为的被告方。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