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所定,对
刑事案件的
管辖权主要归属于
犯罪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事故发生后,该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
立案并展开全面的调查及侦探工作。
然而,若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对案件的
管辖更加适宜的话,他们同样具备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限。
此外,对于
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地点,以及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持续性或继续性的地方,这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均有权限进行管辖。
同时,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的公安机关亦可依据相关规定行使其管辖权。
《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