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或者疏忽
危险驾驶行为,通常被认定为过失
类别的罪行,这意味着它并不符合
累犯的定义标准。累犯的实务定义要求前后两起
犯罪行为皆须为
故意犯罪性质。因此,无论在
犯罪过程中的前罪或后罪阶段,只要其中任何一项
罪名归类为
过失犯罪,那么此罪便无法形成累犯状态。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