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人
民法院对
公诉案件的审理必须在收到
起诉材料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完成宣判,若出现特别情况不能如期完成审判工作的,最迟也不应超过三个月期限。针对那些可能判处被告
人死刑或涉及复杂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特定情节之一时,如果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将审判期限延长三个月;若因特殊原因仍需延长审判期限的,则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