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如存在以下四种特定情况之一者,便可能会被认定为已经实施了危害交通安全
犯罪行为:
首先是“追逐竞驶”,这里特别强调情节异常恶劣,已经超出正常行驶目的的范畴;
其次是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这无疑对交通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再次是提供校车运营服务或参与旅客运输行业,严重超出额定乘员的承载能力或者严重超过规定的行
车速度;再次则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运输活动,对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直接威胁。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