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适用独立于
主刑之外的
附加刑的人员,即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
犯罪行为相对轻微,无需通过
逮捕来加以惩处,然而又存在着一定的可能性会逃避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程序,甚至可能会对
诉讼过程产生阻碍作用,因此,应当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2.对于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人员,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的增加,那么也应该考虑使用取保候审。这是因为虽然这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犯罪行为较为严重,但是在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并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而且也没有必要进行逮捕。
3.对于应当进行逮捕的人员,如果他们患有严重的疾病,以至于无法进行
羁押,例如由于疾病而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那么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这主要是出于人性化的考量,因为对于这类人员来说,身体健康显然比人身自由更加重要。
4.根据法律规定需要进行逮捕的人员中,如果她们正处在孕期或者哺乳期,则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对于这种状况,若在逮捕之前就能察觉到,便不应继续执行逮捕命令;反之,如果在逮捕之后才发现此类情况,那就必须要改变
强制措施,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代替。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