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会进行通知。针对
强奸罪的案件,法庭在庭审开始之前需要通知受害者。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一旦确定了开庭日期之后,即有义务将开庭的具体时间与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要
传唤案件
当事人,并通知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各方参与方,并且
传票以及相应的通知书最晚应该在开庭前的三天内送达到各相关方手中。对于涉及到
公开审理的案件,则应在开庭前的三天之内提前公布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