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集资诈骗行为的案件中,涉案资金将由负责
经济犯罪案件侦办的公安局或其下设的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进行依法追缴,以定罪
量刑。而此类案件的侦办职权则主要由各级公安机关承担。具体而言,这些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的相关规定;
(2)
走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至第155条的规定;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至第169条的规定(其中第163条第3款所规定的案件由检察机关行使
管辖权);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0条至第191条的相关规定;
(5)金融诈骗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至第198条的规定;
(6)危害税收征管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至第209条的规定;
(7)
侵犯知识产权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的规定;
(8)扰乱市场秩序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至第230条的规定;
(9)侵犯财产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
职务侵占案以及第272条第1款规定的
挪用资金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