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
刑法的相关规定,普通公民通常不被视为构成
贪污与受贿
犯罪行为的主体。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贪污以及
受贿罪行的责任方主要涉及到国家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者等等。进一步解释来说,定义为“
国家公务人员”的个人,当其在执行职务时,通过侵占、
窃取、诈骗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公私财物时,便构成了贪污罪;
如若接受国家机关、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或运营的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着侵占、窃取、诈骗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国有财产的行为时,同样会被视为
贪污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