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危险驾驶罪乃属普遍
刑事犯罪的范畴,而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职责主要落在了公安机关身上。尤其是公安局的交通管理局,它作为公安局的一个重要
分支机构,其主要任务便是对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当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情况出现时,交警支队将会立即启动
立案程序,展开深入细致的
调查取证工作,随后将相关
案卷材料移交至检察院的
公诉机关,由后者代表国家向法院提
起诉讼。最终,法院的审判机关将依据法律规定,对该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危险驾驶罪的
管辖权归属公安局的交通管理局。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