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当事人申请获得了
取保候审的批准,那么他(她)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于收到
取保候审决定书起五日内,前往执行机关履行相关手续,并接受各类必要的报到程序。在此过程中,派出所将会按照规章制度,指派专职人员对被取保候审的公民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监管工作,并定期将取保候审的实施状况向所属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报告,同时,也要向决定此项取保候审事宜的检察院进行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