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抵押物逾期未能
偿还贷款的情况下,相应的处置措施需依据特定的法律体系与合同条文进行仔细地考量及确定。通常来说,如果借贷方对于所欠之债存在违约并且拒绝履行义务,此时被称为
抵押权人的一方便享有通过出售或转售抵押物以弥补自身
经济损失的权力。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条的规定,也就是必须遵守规范性程序;
再者,也不可忽略合同中的具体表述。抵押权人在决定实施某种行为前,建议先行与
债务拖欠方进行沟通协商,以期寻求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式。若协商无果,则可能必须求助于法院的协助,由法院对
抵押资产进行公开拍卖,进而使用所得款项
清偿债务。毫无疑问,在处理这些资产时,各方
当事人同样需要遵循市场上的物价波动规律进行评估定价,确保交易价格公正合理并符合市场原则。
《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
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
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