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
产权属证书上注明房屋单独所有并不必然意味着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尚需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判断。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指出,在
婚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所获取的包括但不限于薪资、奖金、经营所得、投资回报以及
专利使用权等各类收入均应视为共有的资产。因此,若该房屋系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
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那么尽管权属证书仅标注另一方的名字,此房屋仍被视为夫妻双方
共有财产;
然而,倘若该房屋系在婚姻
存续前由单方购买且权属证书特注为“单独所有”,则该房屋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购买者的私人财物,不可列入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物范围之内。
此外,当夫妇二人在婚前或婚后自愿签署相关协议,确立某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时(如
婚前协议或婚内协议),应按照
当事人当初签订的协议为准,确定相应房地产权益的归属。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