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事司法程序中,检察院不仅拥有对案件进行
审查批捕的权力,同时也拥有将已被解除
羁押后的
犯罪嫌疑人再度收监的权力。
然而,对于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公安局立即将其释放的情况来说,并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仍需要再次被关押。这个问题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关键步骤:紧接着的调查追踪和最终的
审查起诉。
首先,当检察院针对公安局提出的
逮捕申请表示不予通过时,公安局必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但为确保其不会逃离申办地或实施其他
违法行为,公安部门通常会采取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措施来暂时管控被告人。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会持续推进本案的调查工作,力求追根寻底,明确案件事实。一旦经过深入调查,公安机关认为现有
证据足以证实案件事实且扎实可靠,便可再次向检察院
递交逮捕申请,或自行提起审查起诉,由检察院对此案的
法律效力重新进行评估判断。若检察院
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则需再次被收押。但是,若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实属无端指控,且现有证据尚无法确证被告人有罪,那么该案可能被撤销或暂停调查环节的同步进行。
同样重要的是,即便检察院开始着手处理相关案件,但若判定
证据不足以支持对被告人进行
起诉,则会发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至此,犯罪嫌疑人无需面临再次被收监的风险。因此,检察院拒绝批准公安局的逮捕申请后,犯罪嫌疑人究竟是否需要重新被关押,完全取决于公安机关的调查进展及其最终的处理决策,而检察院对案件的决策则具有决定性影响。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