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退还
房屋维修基金,则需符合相关条件方可进行。在发生房屋损毁或灭失情况时,根据现行规定,应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还给所有者:
(1)对于房屋分户账中的剩余部分,应当全部归还给相应业主;
(2)对于售房单位缴纳存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帐面余额亦可全数退还给售房单位;若售房单位已经解散或者不复存在,则应按照该单位
财产所有权归属,由上级单位代为保管并向政府财政部门上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