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
犯罪嫌疑人所进行审查的案件,如需进一步补充调查取证,其最多可向公安机关提议两次此类行为。换言之,
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上限为两次。
此外,人民检察院不仅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
补充侦查,还拥有自行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的权利。
至于进行补充侦查工作的时间上限,则应控制在一个月内完成,且需注意的是,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只能有两次。
在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向人民检察院移交之后,人民检察院应对新的
证据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重新确定
审查起诉期限。
具体来说,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依然无法达到法定
起诉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做出不起诉处理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