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
分居期间,其所产生的收益应当视为
共有财产。不过,若双方事先已达成明确的书面契约,将此部分经济收入明确规定为其中任何一方
个人财产时,则应当优先遵守这些特殊约定。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所获得的各类收入,原则上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双方自行通过
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了这部分收入的所有权归属于其中某一方,那么就应该以诚信履行此类约定为主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