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
犯罪嫌犯自动认同了犯罪实事,同意检方的
量刑建议并接受特定程序的应用,那么这份
承诺书必须在
辩护律师或职业值班
律师在场的环境下签字生效。关于那些经过自我良心忏悔后无任何争议,无需判以
刑法的轻型
刑事案件,
公诉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意味着涉案人员要主动交代他的
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地面对检方的定罪意见,并在承诺书上签名,如此一来,我们便能依据法律规定给予他们适度的宽大处理。这个宽大处理主要包含实质性从宽和程序性的从简两个部分。针对那些已经
认罪认罚的案件,若是受到基层法院
管辖并且可能判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案子,被告若能认罪服法,则可以采用加快审讯的简捷程序进行审理。对于由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罚的案件,也可适用于这一简化审理程序。
然而,如果审理过程中被告对此程序有异议,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简化审理的情形,法庭应依法转换到普通程序办理。这就是我提及的程序性从简。
至于实体方面,检察机关将根据犯罪的实际事实、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的诚恳认罪等因素,依法提出从宽
处罚的建议,而人
民法院在做出最终判决时通常都应该采纳公诉人指控的
罪名和量刑建议。但这种方式不适用于涉案人员并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对其追究
刑事责任,亦或是他并非出于本意地接受认罪认罚,以此来否定检方的起诉事实,或者是检方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有所冲突,抑或是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况的
案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