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被公安机关
批准逮捕之后,案件将在约五个月内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
犯罪嫌凝人被
逮捕之后,其侦查
羁押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然而,若案件情节较为复杂,且期满仍未能结案,则可获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延长,但此种情形之下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一个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做出决定;而若涉及到复杂或重大的案件,这一期限可以再适当延长半个月。若是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
补充侦查,最多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两次,每次退回的
侦查期限都不应超过一个月。
至于人
民法院方面,在受理了
公诉案件之后,应在两个月之内下达判决结果,最迟到延长后也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