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属于国家或是集体拥有,自然人、
法人以及其他机构仅能享有
承包运营的权利或者
使用权。对于土地的权益界定问题,这是由政府负责处理,若对政府所确认的土地权益持有异议,可向相关机关申请复议甚至采取
行政诉讼程序。在所有权和使用权出现纷争时,由当事双方通过协商来达成解决方案;若协商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则将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如果涉及到单位之间的争议,则会由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出面处理;而若是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间产生的争议,则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自己并未真正获取
土地承包运营权时,他们可以选择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寻求解决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