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特定的情形下,
离婚确实无需经过冷静期。
然而这仅适用于提起
诉讼离婚的过程中,而对于经由协商达成共识后进行
离婚程序的情况来说,离婚冷静期仍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值得注意的是,在协商
离婚的流程中,冷静期属于强制性的要求。若夫妇双方依其意愿签订
离婚协议并决定采取
协议离婚途径,必须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部门提交
离婚申请。从提交
申请日算起,三十天之后,夫妇双方向婚姻登记机构再次提出申请方可正式获取
离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