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各方
当事人有权在案件正式
立案之后的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收到最终确定的裁定结果及相关法律文书。而关于
劳动争议事项所涉及到的仲裁活动,应当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接受仲裁申请之日起,在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相关工作进程至最后结案。若因案件具体情况较为复杂,确实无法及时处理完毕,则需经过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认可后予以适当延期,并以
书面形式通告相对方当事人。
然而,在此过程中所延长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越十五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