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被赋予
取保候审的人员并不会因此留下
案底记录。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取保候审对被诉者本身并未带来实质性的负面影响;
其次,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被指控存在
管制、
拘役等轻罪行为,或是面对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指控,地方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最后,当被告人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指控,但经过评估其采用取保候审举措并不至于引发社会危急状况时,也可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