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保证期间内再度接到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相关机构
传唤前往的指令时,其主要目的通常是为了后期的
协助调查工作之所需。所谓
保证,便是基于保障原
犯罪嫌疑人员不会擅自逃离现有司法体系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性预防措施。当本人在获得保证之后又接到公安机关的召集通知时,我们有必要认定这可能是这些部门希望进一步对案情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核实,因此才会让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对于这种情况,作为嫌疑人,我们有义务积极地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以便尽快查明真相并尽可能减少自身的法律责任风险。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