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的半年时间内,未承担起支付
抚养费用的责任,经过友好协商仍无法解决问题,此时便可向当地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若
胜诉后,被告依然拒绝严格遵循人
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用这一方面的判决或裁定,作为原告方可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在此背后,其它相关部门或个人亦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执行工作。
然而,如有一方所不遵守的乃是双方在
离婚协议中所约定应缴纳的抚养费用,那么另一方并不能够径直地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应该首先向人民法院提起一项
民事诉讼,并以原协议中的约定为关键
证据,请求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处,设法使被告严格落实他们所应尽到的义务。假如由于某一方缺乏经济来源或失去行踪以至于对方无法顺利获得抚养费用,那样就可以用被告人的财产来作为抵扣儿童
抚育费的替代品。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