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交通责任被判定为全责之后,
当事人无法进行复议程序。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仅是一种提供必要证明的文件,而非具有
法律效力的
行政行为。因此,如若当事人对该交通事故的
责任认定存在疑义或者异议,则有权向法院提出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查的请求,即所谓的“复核”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
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